为规范实训教师管理,保证实训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工程实训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实际情况,特制定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训是我校培养特色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,有一个好的实训教师队伍,是提高实训教学质量,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证。
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,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,实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,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教学要一丝不苟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,为人师表。
第二章 教学任务
第三条 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,向实训部下达实训教学任务。
第四条 实训教师应完成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实训教学任务,注重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与创新意识,课程内容要不断更新,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、社会需求,实训内容要不断充实完善,引进新技术新工艺,使实训教学不断创。
第五条 实训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组成部分,中心各实训部要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该专业的实训项目,实训项目的制定既要符合各职业工种国家制定的标准要求,又要考虑社会的需求,实训教学要面向培养技术技能型、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方向发展。
第六条 实训教师要根据各学院培养计划不断修订教学大纲,在实训部组织下,讨论制实训教学大纲,特别要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。
第七条 实训教师还应承担对外培训任务,对学校或中心自己组织的各种培训班有能力的教师要积极参加。
第八条 实训需有必要的教材或指导书,有经验的教师要积极参加实训教材的编写。
第三章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
第九条 新开课的实训教师,应具备学校《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》中任课资格,任课前必须经教务处组织评审认可后,方可上岗。
第十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对开设的实训项目进行过辅导答疑等实践锻炼,全面掌握所开实训项目的基本内容,掌握实训课程的全过程,开课前认真备课,编写教案,能熟练掌握实训设备的使用,爱岗敬业。
第十一条 开课前要在实训部进行试讲,经实训部和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开课。中心应将试讲情况审查意见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四章 课前准备
第十二条 实训课的教师应根据实训课表,提前一周做好实训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,保证实训课正常进行。
第十三条 实训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,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训教学任务。
第十四条 实训教师在上课前认真备课,写出教案,有些项目可制作成课件,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做好讲授、示范、指导、检查、答疑等环节工作。
第十五条 实训教师授课前要填写好《实训教学进程表》,并上报中心。
第十六条 实训教师授课前要根据教学计划,填写实训耗材计划,并按中心实训耗材采购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实训教师授课前要认真检查实训所用设备,保证设备的完好率,认真做好实训室卫生,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。
第十八条 实训教师应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,严格按照实训规程进行教学。教育学生遵守实训室规定和学生守则,绝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第五章 课程档案的管理
第十九条 实训教学档案是教师教学工作的总结、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重要依据,教师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课程档案。
第二十条 实训教学档案包括实训教学大纲、任务书、实训教学周计划安排,实训教学情况记录表、课程表、学生成绩单、实训报告、考核试卷等。教师应在实训结束后按要求整理好课程档案。
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,实训教师应将课程档案提交实训部审查,审查合格后送中心资料档案室。
第六章 进修
第二十二条 实训教师要不断地提高业务水平,加强实训教学经验总结,在实训教学中,不断地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。
第二十三条 中心每年制定教师进修计划,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学历提高、专项学习、企业锻炼、市场调研和出国学习等。
第二十四条 实训教师要积极参加校企合作项目,每二年至少到企业锻练一次。
第二十五条 中心每年拿出一定经费支持实训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中心鼓励实训教师积极参加全国和辽宁省市各类竞赛活动。
第七章 教师的管理
第二十七条 实训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,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。
第二十八条 实训教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,不得擅自修改教学计划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或缺课,一经发现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实训教师教师要提前五分钟上岗,不得提前下课。
第三十条 实训教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,不得用语言侮辱学生或体罚学生。
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找人代课,不得擅自变更实训内容、课程表、上课时间及地点,一经发现按学校和中心有关文件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心。
责任编辑:王强